第四条 剥夺母狗表达意见之权利:
母狗不具口吐人言之权利,主人在遇上具有主见的母狗时,具有剥夺其发言的权利。
第五条 剥夺母狗的表达,获取信息之权利:
主人具有以任何手段夺取母狗口头、书写或印刷或是艺术形态作品之权利。
第六条 取缔母狗之集会、结社之权利:
主人具有强制取缔母狗之集会、结社之权利。
第七条 了解母狗私生活的权利:
主人具有以偷窥、窃听等方式观察母狗入浴与更衣,在厕所排泄及自慰等知的权利。
第八条 毁损母狗名誉之权利:
主人对母狗,具有可以不论真假即以「淫乱、白痴、低能、变态、娼妇、妓女...」等用语毁损其名誉与信用等等之权利。
第九条 压榨母狗之权利:
主人对母狗,具有强迫其进行卖春等等经济方面压榨之权利。
第十条 母狗受教育的目的与权利:
1、母狗的才能在于开发出身体能力之最大极限,以达到完美侍奉主人之目的。
2、怀孕、生育并教育下一代。
第十一条 与母狗相关审判之权利:
1、主人对母狗的轻微罪行,审理者可依照自己的考虑进行判决。
2、逮补疑似犯下严重罪行之母狗时,可进行有无犯行之推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