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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26章 抵押物三(第2页)

1.司马丹凭邢县县衙《遗产交割公凭》 (咸宁二十年壬字壹佰零壹号),继承外祖崔公讳成遗存黄金两万锭 (成色:赤黄色;形制:五十两官锭,金锭上刻有千字文编号、作头某某和匠人某某,)。

2.上述黄金业经户部钱监、邢县县衙会同验明,现存广德钱庄地库(封识编号: 甲戌至丙申),钥匙由钱庄执掌,司马氏可凭契勘验。

二、寄库生息条款

1.十年不取本金:司马丹将黄金两万两整,一次性交付广德钱庄寄存。双方约定寄存期限为十年,期间甲方不取回本金,仅支取利息。司马丹及其委托人可在大顺境内,任何一家广德钱庄分号支取利息,各分号均应承认此契约效力,不得推诿。

2.生息规则:

·本金:黄金两万锭 (折铜钱两亿贯,依户部「金银折帛法」定值)

·年息: 玖分 ,依《咸宁条法事类·财用》 。

·付息:每季末以铜钱支付 (按当月「汴京旬估」黄金均价折算)。

3.期限:自咸宁二十年三月初一开始,为期十年。

三、风险对冲条款

1.黄金价波动:

若契期内黄金官价涨逾两成,司马氏可要求以原折帛价兑回黄金两万锭

若金价跌逾两成,钱庄有权将生息基数转为实物黄金 (需补足利息差额)。

2.灾变处置:遇兵乱、火灾致黄金损毁,钱庄可报开封府勘验后,以库藏等价金器抵偿;

四、取用规约

1.司马丹及冠 (年十五)后, 可支取年息。

2.十年内不得提取本金,违者罚息两成。

五、签押存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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